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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全员聘用制实施方案

一、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本院人事制度改革,根据《黔东南州事业单位全员聘用实施暂行办法》(州府办发[xx]17号)、《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聘用制度的意见》(黔府办发[xx]73号)、《黔东南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州人发[2010]3号)和《关于印发岑巩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岑府办发[xx]89号)文件的要求,改革卫生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体制和用人制度,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是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推行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实施本方案的指导思想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适应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需要,逐步建立起有责任、有约束、有激励、有竞争的卫生院管理运行机制。为推进卫生改革和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和人力支持。

第三条改革的目标是通过聘用合同制转换用人机制,建立起符合卫生工作特点和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岗位设置科学,人才结构合理的新型人事管理机制,促进人员合理流动和人力资源有效开发,充分调动全院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四条实施聘用合同制在操作程序上,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聘用合同由卫生院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书面委托代理人与被聘用职工签订。聘用合同书是卫生院与受聘人本着自愿、平等、双向的原则,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六条本细则适用于本院实施全员聘用合同制之前的原固定制职工、原合同制职工,以及细则实施以后所有新进人员。

第七条卫生院为所有签订聘用合同的职工统一建立《聘用手册》,《聘用手册》是聘用合同制职工重新就业或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重要凭证,由院人事处负责保管。合同终止或解除时,《聘用手册》将随人事档案转交有关人才服务中心。

二、岗位设置、岗位职责与聘用

第八条结合本院任务和职能方向,结合我院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管理、专业技术服务岗位。

第九条岗位职数、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详见“平庄卫生院岗位设置方案”、“平庄卫生院岗位说明书”。

第十条院长聘任,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根据《黔东南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方案》(州人发[2010]3号)的文件规定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和《平庄卫生院管理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规定明确卫生院院长的工作职责和任职条件要求。实行双向选择竞聘上岗,体现了单位与职工平等自愿的原则。根据平庄卫生院设岗定员的方案,制订了岗位受聘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职工自身的工作特长选择竞聘上岗。职工有辞聘的权利,如果职工不愿参加本单位竞聘上岗,单位领导不得阻绕流动的自由。但是,已经与单位签订了聘用合同书,在合同期内,无正当理由,受聘职工不得随意辞聘。

三、聘用要求与条件

第十一条实行全员聘用制,打破原有职工的身份限制。对政治素质好、业绩突出的人员,可以破格聘用或低职高聘;对政治素质较差,组织纪律涣散,又不能胜任原岗位的人员,可以缓聘、高职低聘或不聘。

1、聘任

1)对符合下列岗位基本条件的可直接聘任

①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应聘岗位的工作;

②具有完成应聘岗位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文化知识和实际能力;

③持有应聘岗位要求的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或者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2)属卫生院人才引进对象可直接聘任

3)聘期一般为三年

2、试聘

1)长病假要求复工的;

2)违纪下岗重新安排工作的;

3)社会招聘录用的;

4)试聘期限一般为1至3个月。

3、低聘

1)因岗位技术职务职数限制而愿意低聘的;

2)不能完成或胜任原岗位职责而接受低聘的;

3)违反卫生院规章制度给卫生院造成一定损失而降职使用。

4、短聘

1)不能完成本岗位职责,经教育愿意改正的;

2)违反卫生院规章制度给卫生院造成一定损失需要考察的;

3)短聘期限一般为半年至一年。

5、拒聘

1)除单位和职工另有约定之外,职工有权拒聘,凡拒聘者,根据有关规定解除工作关系。

2)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在规定的服务期限内如拒聘,按规定支付违约金及培养费后解除工作关系。

6、待聘

1)因编制和岗位职数超编而未聘上岗的;

2)因未达到岗位聘任条件而未聘上岗的;

3)其他因素未聘上岗的。

第十二条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和法规和本所规章制度;

2、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

3、具有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专业技术或管理能力;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组织聘用与程序

第十三条 成立所聘用领导小组,组织人事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全员聘用制工作由所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合同管理。

第十五条全员聘用按照自愿申请、组织考核、择优聘用的程序,实行“岗位公开、制度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的聘用方式。

第十六条全员聘用的基本程序:

1、公布岗位。公布的内容包括聘用岗位的名称、职责任务、聘用条件等。

2、个人申请。应按照公布的岗位条件,填写“个人申请应聘岗位志愿表”。

3、述职与推荐。根据个人述职申请,依据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聘用工作小组提出各岗位拟聘人选。

4、聘用。院长由上级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条例考察任命。其他岗位的聘用,应在考核和双向选择的基础上,由应聘人向聘用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聘用领导小组讨论,报院聘用领导小组决定后,由所法人代表聘用。

5、签订合同。单位法人代表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人事和主管部门各一份。

五、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十七条聘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卫生院与职工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双方必须严格履行聘用合同的各项条款,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均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卫生院在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基础上,需再签订岗位合同(即上岗合同)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九条聘用合同的内容

1、合同期限(含试用期期限);

2、工作岗位、内容;

3、劳动保护与工作条件;

4、工作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

5、工作纪律;

6、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

7、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8、人事争议处理办法;

9、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聘用合同期限的确定

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特定工作为期限三类:

1、有固定期限的合同

(1)有固定期限的合同是指签订一年以上有期限的合同,合同期限长短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聘用合同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2)原固定制职工连续工龄未满10年、原合同制职工在本院工作未满10年,以及实行聘用合同制之后的新进职工原则上均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合同。

2、无固定期限合同

(1)无固定期限合同是指聘用合同不明确终止期,履行合同过程中,如不出现合同约定终止条件,聘用合同就一直有效,聘用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或死亡时,聘用合同即自然终止。

(2)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应当订立终止条件,双方在履行聘用合同的过程中一旦出现约定终止的条件,聘用合同即约定终止。

(3)无固定期合同一般适用于原固定制职工中连续工龄满10年以上或原合同制职工在本院工作满10年以上,且双方当事人同意延续聘用合同的受聘人员。

3、以完成特定工作为期限的聘用合同,任务完成后合同自然终止。

第二十一条缓签聘用合同

1、正在病假期间的;

2、女职工在围产期内的;

3、单位同意外派、外借、进修学习和带薪上学、长病假等在编不在岗人员;

4、符合1、2、3条的人员缓签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有特殊原因的,按照有关规定,需经卫生院批准后方可延长至上述情况到期。

5、因患病正在住院治疗或被指定医疗机构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缓签期可延至前述情况消失,也可不再签订聘用合同,由卫生院保留其人事关系直至退休。

第二十二条卫生院聘用新进职工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新进大、中专毕业生按国家规定实行见习期。

第二十三条原合同制职工(即已办理聘用合同的职工)与单位签订的合同尚未到期的,原则上应继续有效。如卫生院和本人同意,也可按本实施办法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四条原固定制职工本人不愿签订聘用合同的,卫生院给予一个月的自行流动期。自行流动期满后,职工仍不愿签订合同的,原劳动关系即行终止,本人可提出辞职或由卫生院为其办理解除工作关系的手续。

第二十五条聘用合同一旦签订,即具法律效力,不因卫生院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人的变更而终止或解除。

六、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六条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1、在聘用合同有效期内,当事人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的,需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按原签订程序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