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1、 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2、 办理本居民地区居民事业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3、 调解民间纠纷;
4、 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5、 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所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6、 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所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居民委员会主任岗位职责
1、 主持居民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 主持召集居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或居民小组代表会议;
3、 向居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或居民小组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4、 监督检查本居民委员会各项工作的贯彻执行情况;
5、 向街道办事处以及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汇报工作,争得对工作的指导、支持和帮助;
6、 领导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和居民小组长的工作;
7、 做好自己份内的工作。
副主任岗位职责
1、 协助居民委员会主任的工作;
2、 做好自己份内的工作;
3、 向主任提出工作建议并且汇报自己分管工作的处理意见。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1、 做好自己份内的工作;
2、 向主任、副主任汇报自己负责的工作情况与处理意见。
一、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职责
1、 调解民事纠纷,防止矛盾激化,进行法制宣传,开展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教育;
2、 配合有关组织积极参加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3、 向基层人民政府反映群众对现行法律对司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 治安保卫委员会职责
1、 密切联系群众做好防火、防盗、防病、防灾和预防突发事故工作;
2、 协助公安部门搞好群众性的治安联防,维护社会秩序;
3、 与学校、事业单位、工矿企业和家长配合,帮助教育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人;
4、 将通缉在案和越狱逃跑的罪犯和正在被追捕、正在犯罪或犯罪后被发觉的案犯扭送公安机关;
5、 保护发案现场、报案,协助公安机关破案;
6、 依法对被管制、假释、宣告缓刑、监外执行和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以及被监视居住的人,实施监督、教育和考察;
7、 教育群众遵纪守法,增强法制观念,树立良好社会道德风尚;
8、 向基层人民政府反映群众对治安保卫工作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三、 公共卫生委员会职责
1、 领导居民植树造林、种花种草,绿化祖国,美化环境;
2、 搞好城市的环境卫生,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3、 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四、 社会福利委员会(民政福利委员会)职责
1、 宣传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做好群众性的拥军优抚工作,妥善安置退伍军人,并且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
2、 搞好社会救济,做好扶贫工作;
3、 发动居民照料孤寡老人,逐步开展社会保障工作;
4、 举办本居民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5、 开展崇尚科学破除迷信、移风易俗,抓好婚丧改革的宣传教育工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