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协议书
承包人(全称):中铁一局房建分公司咸阳项目经理部
分包人(全称):中铁一局房建分公司咸阳项目经理部、水电队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中铁一局新运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宜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分包工程概况
分包工程名称:
分包工程地点:
分包工程承包范围: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所签订的总包合同所包含的水、暖、电等各安装专业所有相关工作内容
二、分包合同价款
金额(人民币):大写:陆佰贰拾贰万陆仟壹佰零陆元整
小写:6626106.00(元)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xx年2月18日开工
竣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xx年6月30日竣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480天
四、工期质量标准
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优良
五、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国家现行的相关规范、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
6、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
六、本协议书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分包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八、承包人向分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
支付本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合同价款(以下简称“分包合同价“),以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
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并与承包人承担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
十、合同的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咸阳市渭阳西路2号
承包人和分包人约定自双方签字盖章后本合同生效。
承包人:(公章)分包人:(公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承包人与分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分包人:指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承包人接受的具有分包该工程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总包工程: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7分包工程:指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范围内的工程。
1.8工程师:指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的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总包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9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和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履行总包合同及本合同的代表。
1.10分包项目经理:指由分包人在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分包合同的代表。
1.11总包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1.12总包合同条款: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修订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建建〔1999〕313号)中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以及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的专用条款。
1.13分包合同:指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1.14工程建设标准:指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以及经承包人确认的,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任何修改或增补。
1.15图纸: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符合总包合同要求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数据。
1.16开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完成分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日期。
1.18合同价款:指承包人与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用以支付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完成分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9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款项的情况,经承包人确认后,按双方约定的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20施工场地: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承包人在现场总平面图中具体指定的供分包人施工使用的任何其它场所。
1.21书面形式;指分包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2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内容,所应承担的责任。
1.23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4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5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它法定节假日的,以休息日或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
(6)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2.2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应在不影响工程
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分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3.1语言文字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应与
总包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相同。
3.2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与总包合同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在专用条款内约定。3.3适用工程建设标准
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的名称;本合同专用条款没有具有约定的,应使用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工程建设标准。
本合同中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分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承包人确认后执行。
4、图纸
4.1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分包人提供图纸。分包人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承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如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对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务的,分包人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分包人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
4.2如分包工程的图纸不能完全满足施工需要,并且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纸的,分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在原分包工程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的深化设计须经过承包人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如分包人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应由承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应对自行设计的图纸负有全部的法律责任。
关于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范围及发生的费用,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3承包人提供的图纸不能满足分包工程施工需要时,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总包合同
5.1分包人对总包合同的了解
承包人应提供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供分包人查阅。当分包人要求时,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
5.2分包人对有关分包工程的责任
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分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
5.3分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
分包人须服从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未经承包人允许,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指令。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6、指令和决定
6.1承包人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分包人拒不执行指令,承包人可委托其它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分包人的相应款项中扣除。
6.2分包人或工程师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分包人应执行经承包人确认和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7.2项目经理可授权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并在认为有必要时可撤回授权,授权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委派书及撤回通知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
7.3承包人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分包人,分包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项目经理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项目经理在48小时后未予书面确认的,分包人应于承包人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项目经理在分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7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分包人要求已被确认。分包人认为承包人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申告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可发出要求分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分包人如有异议也应执行。如承包人发出错误的指令,并给分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则承包人应给予分包人相应的补偿,但因分包人违反分包合同引起的损失除外。
7.4项目经理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分包人应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误的后果通知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因延误造成的损失。
7.5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分包项目经理
8.1分包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8.2分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分包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
8.3分包项目经理按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分包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项目经理取得联系时,分包项目经理应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项目经理送交报告。责任在承包人或第三人,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分包人,由分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8.4分包人如需更换分包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5承包人可与分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分包项目经理。
9、承包人的工作
9.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下列工作:
(1)向分包人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发包人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数据,向分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2)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3)提供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
(4)随时为分包人提供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5)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分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6)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分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分包人的相应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0、分包人的工作
10.1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施工、竣工和保修。分包人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承包人。
(2)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分包人不能按承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
(3)分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批准,分包人方可执行。
(4)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施工噪音、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包括因分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
(5)分包人应允许承包人、发包人、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分包人应提供方便。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7)分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0.2分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
11.转包与分包
11.1除11.2款规定的情况外,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如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11.2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可以将劳务作业再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11.3分包人应对再分包的劳务作业的施工所有相关事宜进行督促和检查,并承担相关连带责任。
三、工期
12、开工与延期开工12.1分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分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5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承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分包人。承包人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分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分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2.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项目经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迟开工日期。承包人赔偿分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3、工期延误
13.1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误,经项目经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从工程师处获得与分包合同相关的竣工时间延长;
(2)承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设备设施、施工场地;
(3)承包人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款、进度款、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项目经理未按分包合同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或所发出的指令错误,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5)非分包人原因的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及工程量增加;
(6)不可抗力的原因;
(7)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或项目经理同意工期顺延的其它情况。
13.2分包人应在13.1款约定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报告。承包人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愈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暂停施工
14.1发包人或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承包人向分包人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分包人停工和复工程序以及暂停施工所发生的费用,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15、工程竣工
15.1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5.2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3提前竣工程序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四、质量与安全
16、质量检查与验收
16.1分包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协议书和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质量评定标准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方法或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6.2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按照总包合同的条款履行。
16.3分包工程的检查、验收及工程试车等,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承担总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但并不免除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应承担的总包质量管理的责任。
16.4分包人应允许并配合承包人或工程师进入分包人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质量。
17、安全施工
17.1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17.2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分包人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承包人批准后实施,发生的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分包人在本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任务施工过程中所需安全防护措施及相应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17.3发生安全事故,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处理。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18、合同价款与调整
18.1分包部分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依据总包合同中相应部分工程报价书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
18.2分包工程合同价款在本合同协议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如下: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8.3分包合同价款与总包合同相应部分价款无任何连带关系。
19、工程量的确认
19.1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承包人接到报告后7天内自行按设计图纸计量。承包人在自行计量前24小时应通知分包人,分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分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承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分包人,致使分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19.2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报告后7天未进行计量的,从第8天起,分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19.3分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所提交的不符合承包人要求且未做整改的,承包人不予计量。
19.4对分包人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承包人不予计量。
20、合同价款的支付
20.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0天内,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20.2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的调整、索赔的价款或费用以及其它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0.3承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分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
20.4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分包人可停止施工,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六、工程变更
21.工程变更
21.1分包人应根据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分包工程进行变更:
(1)设计变更;
(2)工程师根据总包合同作出的变更指令。该变更指令由工程师作出并经承包人确认后通知分包人;
(3)除上述(1)、(2)项以外的承包人发出的变更指令。
21.2分包人不执行从发包人或工程师处直接收到的未经承包人确认的分包工程变更的指令。如分包人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应立即通知项目经理并向项目经理提供一份该直接指令的复印件。项目经理应在24小时内提出关于对该指令的处理意见。
21.3分包工程变更价款的确认应按照总包合同的相应条款履行。分包人应在工程变更确认后11天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经承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21.4分包人在双方确认变更后11天内不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21.5承包人在收到变更分包工程价款之日起17天内予以确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予确认时,视为该报告已被确认。
七、竣工验收及结算
22、竣工验收
22.1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分包人提供竣工图,提交日期和份数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2.2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3日内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分包人应配合承包人进行验收。根据总包合同无需由发包人验收的部分,承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验收程序自行验收。发包人未能按照总包合同及时组织验收的,承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规定的发包人验收的期限及程序自行组织验收,并视为分包工程竣工验收通过。
22.3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且属于分包人原因的,分包人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22.4分包工程竣工日期为分包人提供竣工验收报告之日。需要修复的,为提供修复后竣工报告之日。
23、竣工结算及移交
23.1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承包人认可后14天内,分包人向承包人递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3.2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递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承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7天内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分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之日7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承包人。
23.3承包人收到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分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4、质量保修
24.1在包括分包工程的总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分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分包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具体保修责任按照分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签订的质量保修书执行。
八、违约、索赔及争议
25、违约
25.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承包人违约: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0.5款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3.3款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3)承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它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分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分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25.2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分包人违约: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3款提到的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1.1款提到的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
(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2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
(4)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1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5)分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它情况。
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分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25.3分包人违反本合同可能产生的后果
如分包人有违反分包合同的行为,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因此违约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及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将负责的任何赔偿费,在此情况下,承包人可从本应支付分包人的任何价款中扣除此笔经济损失及赔偿费,并且不排除采用其它补救方法的可能。
26、索赔
2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26.2承包人未能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已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它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分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或分包人的其它经济损失,分包人可按总包合同约定的程序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索赔。
26.3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总包合同可以索赔的情况,分包人可以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通过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在承包人收到分包人索赔报告后21天内给予分包人明确的答复,或要求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索赔成功后,承包人应将相应部分转交分包人。
分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的规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的索赔报告,以保证承包人可以及时向发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在35天内未能对分包人的索赔报告给予答复,视为分包人的索赔报告已经得到批准。
26.4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的约定向工程师递交任何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要求分包人协助时,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方面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相关通知或其它资料以及保持并出示同期施工记录,以便承包人能遵守总包合同有关索赔的约定。
分包人未予积极配合,使得承包人涉及到分包工程的索赔未获成功,则承包人可在按分包合同约定应支付给分包人的金额中扣除上述本应获得的索赔项中适当比例的部分。
27、争议
27.1承包人分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分包工程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九、保障、保险及担保
28、保障
28.1除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外,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及修补缺陷引起的下列损失、索赔及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
(1)人员的伤亡;
(2)分包工程以外的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上列损失应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
28.2承包人应保障分包人免于承担与下列事宜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它开支:
(1)按分包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分包合同以及保修过程当中所导致的无法避免的对财产的损害;
(2)由于发包人、承包人或其它分包商的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损害,或与此相关的索赔、诉讼等。
上列损失应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
29、保险
29.1承包人应为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分包过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办理保险。发包人已经办理的保险视为承包人办理的保险。
29.2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29.3保险事故发生时,承包人分包人均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十一、其它
30、材料设备供应
30.1有关材料设备供应的数量、程序及责任均按总包合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有关约定履行。
30.2总包合同约定就分包工程部分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视为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30.3除30.2款外的材料设备的采购,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由承包人采购或由分包人自购,并均须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承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货商,但必要时应参与分包人自购材料的考察工作。
31、文物
31.1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应将涉及分包人施工场地以内需要保护的文物或古树名木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在施工中应认真保护,需要采取保护措施时,由承包人承担所需费用。
31.2分包人在其施工场地内发现文物,应采用保护措施,并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程序报告承包人。
32、不可抗力
32.1不可抗力包括的范围以及事件处理同总包合同相应条款。
32.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涉及分包人施工场地的,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
32.3分包人承担自身的人员和财产的损失。
32.4因合同一方延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3、分包合同解除
33.1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分包合同。
33.2发生本合同通用条款20.4情况,停止施工超过28天,承包人仍不支付工程进度款,分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3.3如分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再分包或转包其承包的过程,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3.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33.5分包合同解除程序以及善后处理均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33.6分包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结算条款的效力。
34、合同生效与终止
34.1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签定后生效。
34.2承包人分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分包人向承包人交付竣工的分包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但在总包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分包人仍须履行本分包合同中约定的相关保修责任及义务。
34.3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承包人分包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5、合同份数
35.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承包人分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1.1本合同遵循现行国家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规程、标准和强制性条文。
1.2总包合同中约定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均适用于本分包工程。
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相应的施工工艺的时间xx年2月25日。
2、图纸
2.1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xx年2月1日;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套数:2套。
2.2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的责任和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3、承包人项目经理
姓名:黄水福职称工程师
4、分包项目经理
姓名:杨新红职称工程师
5、承包人的工作
5.1承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
(1)向分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和施工所需的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xx年2月18日
(2)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会审图纸的时间:xx年11月10日;
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的时间:xx年11月10日。
(3)承包人为本分包工程实施提供的机械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如有时),及费用承担:分包人进行本合同约定工作范围分包工程施工所需机械设备由分包人自备,承包人提供垂直运输设备给分包人使用。其费用按产值分摊。
(4)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负责分包人进行分包工程施工所需用电至三级配电箱。三级电箱以后部分由分包人自理。电费、临时设施、水费按产值分摊。
(5)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工程进度计划后24小时内予以批准或要求分包人更改调整。
(6)审核分包人上报的材料计划,并供应由发包人或承包人供应的材料。
6、分包人的工作
6.1分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1)分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7天内向项目经理提交分包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年、季度、月度、周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的进度统计报表时间(按上述顺序)为:
xx年2月25日,每季度末最后一个月的25日,每月25日,每周五。
(2)向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xx年2月25日。
承包人批准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xx年2月28日。
(3)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分包人负责分包工程产品的成品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直至竣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
(4)双方约定分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负责分包工程施工作业人员的岗前教育、安全教育;向承包人报书面材料计划(季度计划、月计划);配合承包人总体工程施工做好分包工程的各项管理工作;配合承包人办理分包工程相关的签证;整理分包工程竣工图、竣工资料;
三、质量与安全
7、质量检查与验收
7.1双方关于分包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同承包人与发包人签定的总包合同中相应部分的约定。
四、合同价款与支付
8、合同价款及其调整
8.2本合同价款采用除合同外固定价格的方式确定。
9、工程量确认
9.1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4日
10、合同价款的支付
10.1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时间和方式: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并经承包人审核后,应配合承包人与发包人办理验工计价事宜。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后,承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扣除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所供材料款以及承包人应收取的5%的管理费、税金,按照剩余部分款项的80%支付进度款给分包人。
七、竣工验收及结算
11、竣工图
11.1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日期xx年6月30日。
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份数3份。
11.2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双方即办理分包工程结算。
八、违约、索赔及争议
12、争议
12.1双方约定,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调解不成时,可向咸阳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以解决争议。
九、其他
13、材料设备供应
13.1由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1)总包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代为承包人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由发包人采供给承包人后,再由承包人供应给分包人使用。
(2)除上述第一条以外,分包工程中的以下材料设备由承包人采购供应给分包人:
电气专业:电缆、桥架、母线槽、配电箱、管材;
给排水专业:消火栓、阀门、钢塑复合管;
通风专业:各类风机、风机盘管。
以上材料由分包人根据工程进度计划制定材料计划,报承包人审核后,再报发包人采供或由承包人采供。
13.2由分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本专业分包合同所涉及的自购材料,除专用条款13.1所规定的部分以外的其它材料,由分包人自行购买。
14、现场管理制度
14.1分包人所属现场人员应服从承包人的管理,遵守现场各项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14.2分包人应服从承包人关于现场施工的组织协调,积极主动配合承包人关于工程施工的总体安排,做好土建与安装专业的配合工作。
14.3分包人应爱护承包人的周转材料,并注意做好成品保护工作,禁止随意破坏周转材料及成品、半成品。
14.5分包人违反上述14.1、14.2、14.3的规定,承包人有权追究因此造成的责任和损失,并视情节给予分包人相应的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