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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开采施工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云南省石屏县柏木租铅锌多金属矿矿石开采项目。

  2、工程地点: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洲石屏县柏木租

  3、工程内容:土石方开挖、剥离、爆破、运输、矿石开采等。

  4、工程量:以甲方矿山总工程量为准。

  二、工程开采施工方式:

  1、乙方负责将位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洲石屏县柏木租铅锌多金属矿的覆盖层土石方剥离及矿石采矿事项。

  2、乙方包工包料、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施工现场内所发生的

  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三、工程工期

  l、开、竣工日期

  开工日期:(以甲方签发的《开工令》为准)。

  竣工日期:(以相关部门签发的验收合格依据为准)。

  2、本矿山采矿总工期为:日历(天)。

  四、采矿计价:

  (一)综合单价

  l、土方:每立方米11.5元;

  2、涉及爆破的石方:每立方米21.5元;矿石每立方米28.5元。

  注:涉及爆破的石方及矿石其均价不低于每立方米23.5元。

  以上综合单价不含税费。

  (二)综合单价包含的内容

  1、土石方(含矿石)的开挖(剥离)、装运(1km以内),施

  工过程中的排土、排水、进出施工便道(含土石方开挖、爆破、片石基层、泥结碎石层面、排水设施等)等全过程施工所包含的相关内容,(爆破手续由甲方办理,进出施工区域便道计入工程量价,以双方签证为准)。

  2、所涉及的人工费、材料费(油料、火工材料及其它材料)、机械费。

  3、所涉及的采矿施工机械进、出场费。

  4、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5、临设费用,从业人员保险费用。

  6、施工及生活用水电设施及费用(水电设施引至矿山费用由甲方承担)。

  7、配合甲方做好安全、技术、测量、计量、技术档案资料等工作。

  8、国家政策性油料费改税增加费用(超出现价10%以上部份由甲方承担)。

  (三)综合单价不包含的内容

  1、土石方、矿石综合距离超出一公里按云南省现行定额增加调差。

  2、因甲方在矿山手续、周边环境、当地政府及村民等方面原因造成的乙方损失,由甲方负责相关费用。

  (四)土、石界定划分

  l、本合同定义的土方:系指合同约定的机械能对其开挖作业的。

  2、本合同定义的石方:系指合同约定的机械不能对其开挖且采用爆破方式进行探矿作业的。

  3、本合同定义的矿石:系指合同约定的机械不能对其开挖且采用爆破方式进行开采施工作业的。

  五、工程价款结算方式:

  (一)工程量确认

  l、乙方每月的25日向甲方报送当月《工程计量申请表》,甲方在收到《工程计量申请表》后,同双方单位对其复测,且5日内予以确认,同时甲方根据合同约定单价填表《计量支付表》,经甲方审定后作为当月基本结算依据(已经确定不再开挖作业的施工断面,甲方应及时组织双方对工程予以确认,计量计价)。

  2、最终采矿总造价,以甲乙双方确认的土石方开挖(剥离)、矿石开采工程总量乘以约定单价的总和为准。,

  (二)以甲方指定开采线路施工

  (三)工程(进度)款支付

  1、第一次计量、计价:乙方在完成伍万立方米土石方或壹万立方米矿石后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95%支付。

  2、甲方依据审定后的《计量支付表》,于次月的5日向乙方支付当月工程进度款。付款额第一月实际完成量的95%,第二月按100%结算,依此类推。

  3、甲方对乙方当月“进度计划”完成情况结论,根据相应的本合同条款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

  六、矿石开采施工进度:

  1、甲方根据本项目的总体要求和采矿实际情况,审定乙方编制的《工程施工组织方案》和采矿总进度和相应的年、季、月综合生产进度计划。其中,《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单独呈报。乙方必须按甲方审定确认后的生产进度计划和<安全生产措施方案》组织施工。

  2、如因乙方因素造成连续三个月不能完成“生产进度计划”,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责令乙方退场,扣除乙方缴纳的5%履约保证金,并终止本协议。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l、有权对乙方在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质量、进度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施工作业行为提出相应整改意见。对违章行为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或停工整顿。停工整顿期间工期不予顺延。

  2、负责办理施工现场所需的相应证件、批件;协调周边作业环境、排除外围干扰、为乙方创造良好施工作业环境。

  3、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施工机械误工,由甲方赔偿乙方机械台班、机上人工损失费。机械台班按每天1000.00元/台计算、人工费按每人50.00元/天计算。工期相应顺延。

  4、协助乙方油料供应,火工材料由甲方供应,以油料每吨人民币________元,火工材料费每吨人民币________元为现行基价,超出基价10%以上部分由甲方补贴差价。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必须具备总承揽本矿山采矿相应的合法资质,并具有与本采矿施工作业相应的管理人员、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2、服从甲方代表、现场管理人员的合理指挥和调度;严格按照甲方安全:质量和进度要求施工。施工中严格按照相应的《施工规范》、》《操作规程》施工作业。做到安全生产、施工。保护环境。

  3、乙方必须确保本采矿施工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相应的各项施工工作,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甲方将追究乙方工期延误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因甲方强制违章要求施工,由甲方负责。

  4、在施工现场设立办公机构,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

  5、所有现场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执证上岗,规范作业。

  6、认真做好与本采矿施工相关的作业进度计划、机械设备的调度和安排。自行承担盲目作业和使用机械设备造成的人员、机械设备的窝工、停工损失。

  7、配合甲方做好安全、技术、测量、计量、技术档案资料等工作。

  8、该开采项目属独立法人负责制,独立施工、自负盈亏。乙方因自身责任造成的任何安全事故(人员伤亡、机械及财产损毁),均由乙方承担其一切经济损失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9、对进入现场的所有机械设备和人员实行保险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10、严格按甲方的要求规范旋工,乙方必须按甲方现场代表的指挥进行采矿,其采矿剥离比例超过10:1,乙方需立即停工并通知甲方现场代表,双方确定后方能重新施工,以此杜绝乱采滥挖现象。如因乱采滥挖此造成“红线”(边界)纠纷、矿质的产量下降等,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工整改,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相应损失。

  11、如甲方不能按约定支付乙方采矿(进度)款,按每日3%向乙方偿付滞纳金,延期支付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超过10个工作日乙方有权停工,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将其开采的矿石自行销售抵扣工程款。

  12、施工过程中应特别注重施工区域周边(红线以外)的青苗(树木)的保护和森林防火。如因此造成青苗(树木)赔偿及纠纷、森林火灾等由乙方自行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指定的植被清理工作由甲方现场签证计量、计价。

  13、甲方因采矿施工需要,调用乙方机械设备,乙方应无条件支持和配合,产生的费用按实际计算,在支付进度款时甲方向乙方支付所使用机械设备的计时或计件费用,双方签证为准。

  14、保证施工期间车辆的正常通行。

  15、签收甲方提交书面文件、资料,需要书面回复的,按规定及时进行回复。

  16、杜绝和控制与采矿项目无关的社会闲杂人员、不法分子进入施工现场;禁止打架斗殴;禁止持有枪支弹药和管制刀具。凡出现上述情况的,一经查实,除国家公安等执法机关按法律法规予以追案外,甲方有权对乙方上述行为处以人民币l至5万元的罚款。罚款将在乙方保证金或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无需乙方同意。

  17、保证不得有任何形式的聚众闹事、围攻甲方办事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行为;不得有任何形式的阻挠、阻止开矿项目的正常施工作业。

  凡出现上述情况的,乙方除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外,甲方有权对乙方上述行为处以1至5万元的罚款。罚款将在采矿(进度)款中直接划扣,无需乙有同意。(甲方未付工程款项由甲方负责),甲方未付工程款除外。

  九、合同履约保证:

  本矿石开采施工项目在本协议签订的同时,乙方向甲方缴纳合同履约金人民币20万元(贰拾万元整),在收到进场通知书之日起,乙方机械设备人工进入现场,缴纳包括环境保护、森林防火、安全生产等协议履约保证金人民币30万元(叁拾万元整),并在第一个月工程进度款中扣除50万元(伍拾万元整),合计合同履约保证金100万(壹佰万元整)。在本采矿工程总量完成1000万立方米后十日内,并在本协议履行期间乙方无违约行为、无安全事故、无民工工资纠纷等。甲方无条件退回余下保证金。

  十、违约责任:

  1、本《矿山开采施工合同》一旦生效,应认真履,双方均不得违约,如有违约行为,违约方向履约方支付工程总价1%的违约金。

  2、由于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战争)造成的停工、停产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3、如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停工、停产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按

  相应条款予以赔偿。

  十一、其他约定:

  1、本采矿项目实行甲方监管制全程对该项目行使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有权签发相关的文仵、资料。

  2、乙方施工所用机械、设备应能满足该项目施工进度需要。并将所配备的施工机械、设备、工程车辆等清单报监理审查备案。

  3、根据采矿项目的特点和实际情况要求:乙方必须采用320级以上的挖掘机;双桥以上的载重汽车;90mrn以上的潜孔钻。

  4、甲方根据乙方施工进度情况,就乙方设备配置提出改进或更换的要求,乙方应及时改进或更换。

  5、甲方工程师对违反相关安全规程的施工作业有权予以处罚和罚款。《罚款通知单》直接报送甲方财务,罚款金额甲方在工程进度款中划扣。

  6、本合同编号仅指档案编号,与现场施工区、段无关。现场施工区、段以甲方现场指定指挥部指定区、段为准。

  7、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予以签发《开工令》:

  (1)没有履行第六条第一款约定的;、,

  (2)没有完善第八条第9款约定的;

  (3)违反第八条第16款约定的;

  (4)没有履行第九条约定的;

  (5)没有按第十一条第3款约定执行的;

  (6)没有按第十二条签订和提供合同附件的;

  十二、合同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或协议附件予以确认。补充协议和协议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l、安全生产协议;

  2、工程廉政协议;

  3、农民工工资保障协议;

  4、综合生产计划条款;

  5、图纸技术资料及技术交底;

  6、乙方对本《矿山施工合同》部分条款的承诺。

  十三、合同争议解决办法:

  (一)甲、乙双方未尽事宜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申请仲裁,仲裁不成的可向有关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四、附则:

  一:本合同经双方签章生效。按合同条款双方必须履行实施。如一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视为违约。

  二:本合同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合同正本、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重庆市中人实业(集团)乙方(公章):

  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编码:身份证编码: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