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稽查局)
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税不罚〔 〕 号:
经我局(所),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 规定,鉴于上述税收违法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或者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五年后发现的案件作出决定时使用。
3.“经我局(所) ”:横线处填写“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对你(单位)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情况进行检查”,或者“对你单位 情况进行检查核实”。
4.“上述行为违反 规定”横线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正文直接填写相关法律规定条款。
5.“鉴于上述税收违法行为 ”:横线处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显著轻微,且能主动改正;或者属于超过五年被发现的违法行为。
6.“向 ”横线处填写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上级税务机关的具体名称。
7.本决定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8.文书字轨设为“不罚”,稽查局使用设为“稽不罚”。
9.本决定书为a4竖式,一式三份,一份送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当事人,一份送征收管理单位,一份装入卷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