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成立监察室、技术科的请示》(宜检发[xx]40号)收悉。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及你院工作需要,经xx年第一次编委会研究,同意你院增设监察室、技术科,为你院内设股级行政机构,不增加编制,人员内部调剂。
xx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