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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公安机关在大练兵中应处理好五个关系

在全国各级公安机关广泛深入开展大练兵活动中,会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区别于不同的原因,有的问题需要充分认真的研究和把握。在当前县级公安机关的大练兵活动中,笔者认为应处理好五个方面的关系。一是尊重基层民警的练兵主体地位与发挥练兵机构作用的关系。全国大练兵,广大基层和一线民警是主体。县级公安机关在开展大练兵活动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基层一线民警的主体地位,相信基层民警、依靠基层民警,积极发挥广大基层民警的练兵积极性和主动性,这是当前搞好大练兵活动取得成功的前提。县级公安机关的大练兵机构,是广大民警参加大练兵活动的组织者。在大练兵活动中,担负着组织、指导、服务的职责,应在统筹、谋划、宣传发动、示范引导和协调工作、整合资源、提供后勤保障等方面发挥作用。这个问题处理好了,行政推动和民警参与就能够形成良性互动。二是典型示范与整体推进的关系。全警大练兵在很多方面是建警以来的首次尝试,是一次创新和革命,具有广泛而深远的意义,不可能一蹴而就。试点先行、典型引路、抓点带面是实际操作中推动大练兵活动的有效方法,着力培养一批练兵标准高、示范作用强、特色明显的试点、示范所(队)、练兵标兵应该说是目前县级公安机关大练兵活动中的一个重点。但大练兵活动不能仅仅停留在点上,省厅、市局练兵方案中明确以“人人参加练兵、人人受到教育、人人得到提高”为基本目标。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把落脚点放在全面推进上。就目前而言,应该通过典型的示范带动,使不同基础和条件的所(队)、民警都有所行动,循序渐进,扎扎实实推进大练兵各项工作的开展。三是坚持标准高与分类指导的关系。没有标准就没有衡量大练兵各项工作的尺度,也难以保证大练兵活动各项工作目标的落实。基层单位、每名民警基础条件、基本素质千差万别。实践中,县级公安机关要强调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标准的制定要体现差别。目前,县级公安机关在基本素质练兵中把练兵标准分为三类:即示范类、普及类、过渡类,是切合实际的。在操作中,条件好的单位及民警可以从高标准练起,先行一步,条件较差的,可以参照适合自身情况的标准,循序渐进,迎头赶上,最终达到共同提高。四是基本素质与配套发展的关系。政治理论、体能素质、业务技能,是大练兵活动总体部署中的起点。但大练兵活动仅仅满足于这些是远远不够的,是对大练兵活动片面的理解。立足全警的大练兵活动,既涵盖了政治练兵、体能练兵、业务练兵三位一体的基本素质练兵,又要求把促进公安工作发展、加深警民关系、作风养成融为一体。所以大练兵活动还应把发展公安工作、加强公安工作正规化建设作为立足点,千方百计的强化公安体制改革,作为配套工作加以推进,使二者相辅相成。五是大练兵活动与其他公安工作的关系。大练兵活动涉及政治理论、基本素质、业务技能、警营文化、等方方面面的工作,公安工作在原有的基础上的提高和发展,是新形势下,公安工作的与时俱进,而不是另辟蹊径。因此,大练兵活动,应该严格按照省厅、市局大练兵活动方案的总体部署而安排,与公安严打整治、百日会战、命案必破、执法质量考评等各项工作统筹衔接、统一谋划,实现公安各项工作全面发展和共同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