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坚决纠正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行为,切实保护农民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市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市农管〔xx年〕10号)的部署和要求,我县组织开展了一次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取得了
一定成效。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1、全县已确权确地农户数50530户、面积187550.2亩,已签定承包合同50530份,已录入农户承包数据50530户(详见附表)。
2、截至目前,全县已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49700本,到户率达到98.36%。
3、承包期内全县只收回2户农民承包地,收回土地面积3亩。
4、承包期内全县调整了2305户农民承包地,调整面积10642.6亩。
5、到目前为止,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户数达3334户(全部为自愿流转户),流转土地面积20826亩。
6、今年以来,全县共发生因农民土地承包问题上访案件11件,上访次数12次,上访人数20人次。目前已查处上访件5件,正处于调解中的上访件3件,调解无效上访件3件。
二、主要成效
1、承包期内未发生违法收回农民承包地的现象。
2、不存在强迫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做法。
3、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未发生截留和扣缴承包方土地流转收益的行为。
4、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混乱的局面得到较大改观,基本上达到了规范化管理的要求。
5、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信访接待、受理、督办、查处、反馈制度更加健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到位,农村基层干部作风简单粗暴的问题明显改善。没有发生因土地承包方面的问题而导致的农民群众群体事件、恶性案件。
三、工作措施
1、加强宣传,组织学习。为切实做好我县农村土地突出问题的专项治理工作,县局加大了宣传动员力度,把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目的、任务和要求传达到广大农村基层干部,组织广大农村基层干部认真学习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并引导广大农民群众积极配合搞好专项治理工作。
2、制定方案,开展自查。县局根据市局精神,及时提出了开展我县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部署各乡镇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开展排查,找出问题。
3、采取措施,认真整改。各乡镇根据排查出来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措施,积极整改。
4、严格督查,落实责任。为防止专项治理工作走过场和摆花架子,县局组织由分管农经工作的副局长带队,组成督查组于10月中旬深入乡、村、组、户采取听、看、查、问、访等方式开展工作督查,督促工作进度,强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
四、存在的问题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到户率只有98.36%,离目标要求还差1.64%。虽然相差比例不大,但此项工作毕竟没有划上一个圆满的句号。其主要原因是部分村组的土地整理项目还没有完工,所以暂停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发放。
2、承包期内收回了2户农户的3亩承包地,收回承包地的理由是该2户农户均有一个子女考上了大学,所以村民小组按照惯例将这2户农户上大学子女的承包地收回村民小组出租。从法律角度看,这种做法并没有违背法律规定。问题是该2户农户有意见,认为大学生目前不包工作分配,学习期间又不能自食其力,反而增加了家庭负担,因此,在他们学习期间不应该收回他们的承包地。发包方凭惯例收回,承包方强调实际困难,双方争执不下,难以调和。
3、承包期内调整农民承包地的做法不完全是依法所作的调整,大多数情况是根据村民协议所做,甚至与法律规定相违背。长此以往,很有可能引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4、即使是自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绝大多数只履行了口头协议,没有签订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久而久之,势必埋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隐患。
5、随着农民珍地、惜地意识的越发浓厚,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日益突出,引发纠纷的原因又越来越复杂,导致纠纷调解工作越来越难做。仅仅依靠村委会、乡镇农经部门和县农村经营管理站来承担纠纷的调解职能,力量单薄,力度不够,调解工作很难到位。
6、个别乡镇把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看作是农经部门的事情,对此项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有的乡镇面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研究不深,办法不多,甚至出现畏难情绪;有的乡镇没有深刻领会和掌握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政策精神,工作指导不力。
7、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工作经费未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经费没有保障,开展工作缺乏活力,很难有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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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今后工作打算
1、督促村组加快土地整理工作进度,力争年底或者明年初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到户率100%。
2、积极争取县委、县政府领导的支持和重视,确保明年底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的组建及其相关的一系列工作。
3、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和流转合同的签订,消
除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隐患。
4、宣传普及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政策,纠正一些违背法律法规政策的做法和行为,切实维护农民权益。
5、加强当地民情、民意、民心的调查研究,积累调解工作经验,创新工作机制,探索出一条纠纷调解的有效途径。
xx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