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领导,认真履职
1.成立相关机构,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将打击非法行医规范医疗服务市场(以下简称“打非”专项整治行动列入议事日程。明确部门职责,制定并出台本县(区、市)实施方案。
责任单位:各县(区、市)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xx年5月中旬前。
2.完善市、县(区、市)“打非”工作联动机制、信息反馈机制、督促检查机制,落实经费保障措施,层层分解目标任务。
责任单位:市、县(区、市)“打非”办
完成时限:xx年5月底前。
二、加强宣传,统一认识
3.召开动员会。各县(区、市)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基层组织分管领导、公立和民营医疗机构负责人参加会议,认真动员,全面部署“打非”工作。
责任单位:市、县(区、市)、“打非”领导小组。
完成时限:xx年5月底前。
4.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加大“打非”行动曝光力度,形成强大宣传攻势。
责任单位:市、县(区、市)宣传部门及新闻媒体,“打非”办。
完成时限:长期。
三、加强监督,规范管理
5.摸底排查,掌握情况。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开展明察暗访工作,对辖区内合法和非法医疗机构分类造册登记,层层上报基础材料。
责任单位:市、县(区、市)卫生局、公安局、计生局、“打非”办。
完成时限:xx年6月上旬前。
6.自查自纠,清理整顿。由各成员单位分头对所辖医疗机构、计生服务机构进行清理。规范医疗广告发布工作,规范出租屋管理工作,对“黑诊所”责令关闭,对超范围行医、非医师执业、非法出租承包科室、擅自发布医疗广告等行为限期整改,督促规范。
责任单位:市、县(区、市)“打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完成时限:xx年7月底。
7.集中整治,严肃处理。市“打非”办抽调力量,组织对部分公立医疗机构和一级以上民营医疗机构开展专项整治,查处违法行为。各县(区、市)“打非”办组织对“黑诊所”无证行医行为开展重点打击,同时规范其它公立和民营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对查处3次以上仍继续无证行医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经自查自纠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医疗机构和计生服务机构,由卫生、计生部门严肃处理;对继续发布虚假医疗广告的单位,由工商部门严肃处理;对违规向非法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器械的批发零售单位,由食药监部门严肃处理。
责任单位:市、县(区、市)“打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打非”办。
完成时限:xx年8月底前。
8.开展督导,查漏补缺。市“打非”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组成综合督查组,对各县、(区、市)动员部署、自查自纠、专项整治情况开展督导,推进工作。
责任单位:市“打非”成员单位、“打非”办。
完成时限:xx年9月底前。
9.巩固完善,健全机制。市、县(区、市)“打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打建并举的原则,加强制度建设,落实监管责任,堵塞执法漏洞,建立健全打击非法行医的长效监管机制。卫生部门要建立审批责任制度、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公示制度、违规者退出市场制度、行业协会制度、与公安机关长期协作等制度;工商部门要建立医疗广告管理和出租屋管理制度;新闻媒体要建立医疗广告审查发布制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企业建立药品购买资格审查制度;计生部门要建立非法开展计生服务违法案件查处制度;公安部门要建立打击非法行医相关长效机制。
责任单位:市、县(区、市)“打非”成员单位,“打非”办
完成时限:xx年10月底前。
10.评估验收,总结完善。市“打非”办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对各县(区、市)“打非”工作进行第二次督导,量化评估工作成效,对在专项整治和体制机制建设方面的好经验进行总结,选择工作开展较好的县(区、市)适时召开现场会。12月中旬前汇总情况,向领导小组上报全市“打非”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