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古诗文»崔与之资料»介绍
介绍

崔与之(1158~1239)字正子,一字正之,号菊坡,谥清献,原籍宁都白鹿营 (今江西省宁都县黄石镇营底村)人,幼年随父移居广东增城(中新坑背崔屋村),故《宋史》载其广州人,《中国人名大辞典》载其增城人。南宋绍熙四年(1193年)进士。政治家。历任四川安抚制置使,浔州司法参军,淮西提刑司检法官,建昌与新城知县,邕州通判,淮东安抚使,秘书兼太子侍讲,工部侍郎,焕章阁待制、学士,成都、潭州、隆兴知府,湖南、江西安抚使,广东经略安抚使兼知广州等职。召为吏部尚书参知政事,拜右丞相,均极力辞谢。嘉熙三年以观文殿大学士提举洞宵宫致仕,累封至南海郡公。卒年八十二岁。著有 《菊坡集》行于世。与之曾节录刘皋语 “无以嗜欲杀身,无以货财杀子孙,无以政事杀百姓,无以学术杀天下后世”为座右铭。为官德威并施,军民悦服。曾是抗金功臣,金兵对其闻风丧胆。其生平事略 《中国人名大辞典》、《宋史·列传》均有载。

本页内容整理自网络(或由匿名网友上传),原作者已无法考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本站免费发布仅供学习参考,其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崔与之
    崔与之(1158~1239)南宋名臣。字正子,一字正之,号菊坡,谥清献,原籍宁都白鹿营 (今江西省宁都县黄石镇营底村),幼年随父移居广东增城,故《宋史》载其广州人,《中国人名大辞典》载其增城(中新坑背崔屋村)人。绍熙四年(1193)进士。授浔州司法参军,调淮西提刑司检法官,特授广西提点刑狱。嘉定中,权发遣扬州事、主管淮东安抚司公事,知成都府兼本路安抚使。端平元年(1234),授广东经略安抚使兼知广州。二年,除参知政事。三年,拜右承相兼枢密使。嘉熙三年以观文殿大学士奉祠。著有《崔清献公集》。
崔与之相关古诗更多..
古文典籍更多..
老子》 《周易》 《中庸》 《孟子》 《庄子》 《大学》 《史记》 《论语》 《冰鉴》 《左传》 《易传》 《素书》 《六韬》 《礼记》 《反经》 《墨子》 《尚书》 《荀子》 《孝经》 《汉书》 《管子》 《吴子》 《周礼》 《列子》 《将苑》 《仪礼》 《论衡